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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13418号
案由: 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13418号
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袁某。
袁某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京0106刑初9X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袁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零二千九百二十三元。三、随案移送的蓝绿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存档。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等账户,期限一年。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电话联系人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东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向本院反馈并不掌握、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情况。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没有履行能力。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刑初9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罚金部分及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盛耀平
审 判 员 史金霞
审 判 员 毕 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燕莉
书 记 员 刘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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