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8执异66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20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8执异66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俞某。
被申请人:林某1。
被申请人:林某2。
被执行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京0108民初230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3)京0108执20302号]中,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俞某、林某1、林某2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述称:请求追加俞某、林某1、林某2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因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至今未缴纳出资。林某1、林某2在申请人已多次催要合同欠款并通过诉讼维权的情况下,恶意将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俞某,以逃避出资义务及应承担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依法追加俞某、林某1、林某2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本院对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京0108民初2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京0108执20302号。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作出(2023)京0108执203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3)京0108执20302号案件的执行。
根据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显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林某2(认缴出资57万元)、林某1(认缴出资43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56年5月8日。2022年1月5日,林某1、林某2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俞某,俞某认缴出资数额为1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50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等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本案中,根据工商档案显示,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现股东俞某应缴纳出资的期限为2050年12月31日,现上述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虽然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无明确法律依据。同时,根据企业基本信息显示,林某1,林某2系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并非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现股东。综上,对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俞某、林某1、林某2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俞某、林某1、林某2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马克力
审 判 员 潘亮洁
审 判 员 孟军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君彦
书 记 员 卢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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