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执707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执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秀。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剑。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榕仲裁27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北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下的银行存款268923.3元,并在划拨完毕后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红梅
审判员 万晓东
审判员 杨 晋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崔 钰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