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兴竹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116执1162号之一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8-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执1162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彭兴竹,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
依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的(2023)京0116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彭兴竹罚金一案过程中,本院对在案扣押的金色苹果iphone11Promax手机一部(旧)一部经合议庭合议,确定价格为3000元。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对在案扣押的iphone11Promax手机一部(旧)以2100元起拍价进行了拍卖。买受人余信毅(身份证号×××)以2620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款已全部交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案扣押的金色苹果iphone11Promax手机一部(旧)一部归买受人余信毅(身份证号×××)所有。上述物品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信毅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淼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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