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1454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1454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4)京0106民初9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北京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低碳绿色数字能源中心算力站服务合同》自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解除;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支付综合管理服务费200000元、场地使用费365000元及违约金(以565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0.03%的标准计算);驳回北京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0元,由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400元,由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支付)。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等账户,期限一年。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没有履行能力。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合议,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民初9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盛耀平
审 判 员 史金霞
审 判 员 毕 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铁汉
书 记 员 刘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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