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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改与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110执3182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110执318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改,女,1974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丽。
李某改申请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110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改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经查,涉案房产地下室现分布情况不清,无法确认案涉地下室的具体归属。故本院认为现案涉房产地下室不具备交付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改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杜忠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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