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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某公司、睿通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72执146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19
案件内容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72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贺兰道以北、欧洲路以东恒盛广场4号楼325-1房间。
法定代表人:汤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伦,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睿通(广州)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1号1212房之一。
被执行人:深圳东方华信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被执行人: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2308房自编之三。
被执行人: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云启街3号211房。
被执行人:程立新,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程立海,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程冰馨,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广州中商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601-620房。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睿通(广州)海运有限公司、深圳东方华信航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程立新、程立海、程冰馨、广州中商航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72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5448293.05元,执行费1528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睿通(广州)海运有限公司、深圳东方华信航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程立新、程立海、程冰馨、广州中商航运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并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睿通(广州)海运有限公司、深圳东方华信航运有限公司、广东东方华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本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程立新、程立海、程冰馨、广州中商航运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广东旭日海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以“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72执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彦军
审判员  陈兴旺
审判员  曹晓辉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白 鑫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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