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冶金产品有限公司、白城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108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14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凯。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冶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波。
被执行人:白城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民。
被执行人:乌兰浩特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民。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冶金产品有限公司、白城某某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2024)津02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津某某冶金产品有限公司、白城某某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白城某某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分别位于白城市和乌兰浩特的不动产。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努力,申请执行人与各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津02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田艳艳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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