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村民委员会、张某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1执复53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6-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1执复5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市蓟州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民。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民,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复议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镇黄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津0119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查明,张某民与某某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依张某民申请,作出(2023)津0119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某某委会所有的价值333640.94元的财产,执行过程中,该院对某某委会名下中国农业银行0210****4945账户、天津某某银行9061****5630账户均以333640.94元为限采取冻结措施。该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津0119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民与某某委会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无效;某某委会返还张某民土地承包费301000元。判决生效后,某某委会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5日以(2023)津0119执3643号案立案执行。2023年6月14日,该院作出(2023)津0119执36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某某委会在天津市蓟州区**镇人民政府代管资金305818元。某某委会不服,于2023年1月9日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异议人请求撤销扣留提取裁定并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冻结的理由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19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据此依法对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该院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亦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该院冻结的某某委会名下账户内存款的性质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故某某委会请求撤销(2023)津0119执3643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其账户的查封的主张,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天津市蓟州区**镇黄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某某委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4)津0119执异10号执行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事实与理由:1.村委会账户财产被冻结导致无法支付相应的费用;2.执行异议裁定未考虑村委会与张某民案件的其他后果,本案不应当按照判决金额查封全部财产。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19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院据此依法对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无不当,现申请人主张双方承包合同无效后,还有其他相互履行后果,但未提供相关执行依据,故其关于不应裁定查封、冻结全部财产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2023)津0119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张某民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案某某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名下账户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申请事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蓟州区**镇黄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9执异10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张玉峰
审 判 员 张玉明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金旭
书 记 员 陈晓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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