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929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92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执行依据:(2023)京011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835号]过程中,张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申请解封张某北京银行账号为6214680********的银行卡。事实和理由:张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2024)京0114执835号案件中,冻结了张某北京银行账号为6214680********的银行卡。张某于202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现张某需要基本生活保障,一是交纳医保保费,二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需要银行转账。特此申请解封张某北京银行账号为6214680********的银行卡。
本院经审查查明,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3)京011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其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追缴后按比例退赔相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后张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1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刑终3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1月8日,本院依据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2023)京011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事项,执行案号为(2024)京0114执83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冻结张某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4680036XXXX9_001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内的存款,限额冻结金额176万元,实际冻结金额23743.73元。2024年3月25日,本院扣划案涉账户内存款23743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上述事实,有(2024)京0114执835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冻结并扣划张某名下案涉账户内存款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张某主张解除对案涉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松清
审判员  张彦辉
审判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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