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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陈旖梦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855号之一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12-1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855号之一
被执行人:熊伟,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陈旖梦,女,1979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
被执行人:刘冬,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
被执行人:蔡平生,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章雪红,女,1968年4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周健,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王辉,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叶石宝,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刘太伟,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执行人:郭利岗,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徐宏愿,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执行人:唐上东,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19)津02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十六、追缴违法所得的不足部分,向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范围内继续追缴。”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熊伟偷逃税款人民币17523879.46元;被告人陈旖梦、唐上东、刘冬偷逃税款4653682.65元;被告人蔡平生偷逃税款4562813.87元;被告人章雪红偷逃税款4805773.07元;被告人周健偷逃税款2835553元;被告人王辉偷逃税款2192195.95元;被告人叶石宝偷逃税款1273644元;被告人刘太伟偷逃税款830478.34元;被告人郭利岗偷逃税款780345.85元;被告人徐宏愿偷逃税款243075.85元。案发后,被告人蔡平生缴纳违法所得228万元,被告人章雪红缴纳违法所得211万元,被告人周健缴纳违法所得110万元,被告人王辉缴纳违法所得100万元,被告人叶石宝缴纳违法所得68万元,被告人刘太伟缴纳违法所得80万元,被告人郭利岗缴纳违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徐宏愿缴纳违法所得9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将从熊伟银行账户划拨的332362.03元、从蔡平生财付通账户划拨的32879元、从章雪红银行账户划拨的4948.30元、从周健银行账户划拨的10665.52元和5442.59元、从叶石宝银行账户划拨的70207.02元和50141.41元、从郭利岗银行账户划拨的219384元、6602.96元和5689元,分别作为各自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查封了陈旖梦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东兴镇四川路2-2号302号房产和东兴市东兴镇四川路2-2号104号商铺、蔡平生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东风路1幢12303室房产、周健名下位于沈阳××开发区浑河十一街1-42号5-2-1房产、郭利岗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锦绣世纪城B3号楼5层2单元502房产、唐上东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市东兴市金冠路10号房产和叶石宝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镇××路××号房产。期间,被执行人王辉、刘太伟和徐宏愿已全部履行各自应承担的退缴义务。因上述查封的房产均不具备处置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志
审判员  王国庆
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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