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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甲公司、天津某乙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72执361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19
案件内容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72执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71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徐学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信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蓝山花园东区4-504。
法定代表人:张学霞,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信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7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4655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信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并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信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以“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72执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彦军
审判员  陈兴旺
审判员  曹晓辉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白 鑫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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