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铁岭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26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2-12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260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闫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铁岭某某有限公司(原某中心粮库)。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文。
被执行人:福建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男,住福建省。
申诉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作出的(2023)辽执复1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中心粮库与福建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米业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铁岭中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铁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福建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某中心粮库粮食款10317842.85元;二、福建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某中心粮库2015年3月31日前的利息619070.57元及2015年4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某某米业公司和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某中心粮库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由铁岭中院立案执行。
铁岭中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辽12执恢3-5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某某米业公司名下被该院查封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备,并于2016年8月22日在《辽沈晚报》铁岭版刊登拍卖公告,载明:“铁岭市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受法院委托,于2016年9月6日10时,依法按现状在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下列资产:某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房产及附属、设备等,整体起拍价7988335.00元(第二次),保证金80万元。标的说明:1、办公楼、仓库等5栋有产权证,注明时限至2017年,总建筑面积5423.00m2。2、锅炉房、二层库房等4栋无产权证,总建筑面积2047.66m2,土地租赁已到期。”铁岭中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辽12执恢3-8号执行裁定,确认拍卖成交,由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竞得。裁定:一、被执行人某某米业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市**县**乡**屯**楼一处,面积为857平方米(**镇黑房权证字第X**4号)、仓库一处,面积为869平方米(**镇黑房权证字第X**5号)、车间一处,面积为257平方米(**镇黑房权证字第X**6号)、仓库一处,面积为3392平方米(**镇黑房权证字第X**7号)、机电室一处,面积为48平方米(**镇黑房权证字第X**8号)、锅炉房一处(**镇黑房权证字第X**9号,房屋产权证面积为60平方米,评估测量面积为181.64平方米)、二层大米车间一处(**镇黑房权证字第X**0号,房屋产权证面积为1186平方米,评估测量面积为1170.45平方米)、仓库一处(**镇黑房权证字第X**1号,房屋产权证面积为641平方米,评估测量面积为629.57平方米),上述房屋时限2017年;办公楼后接房,面积为66平方米,该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水泥地坪9247平方米、围墙267.50平方米、清粮机一台、传输机十三台、烘干塔一座、钢筋屯(11.4米和8.5米)两座、躺筛一个、谷物容重器一台、数显电热鼓风干燥箱一台、粮食天平一台、电子天平一台。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向铁岭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请求撤销铁岭中院(2016)辽12执恢3-8号执行裁定,并返还7988355.00元拍卖款及利息。事实和理由:1.拍卖标的物存在抵押权;2.某某米业公司抵押给黑龙江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的留出房产均包含在被拍卖的房产中,被拍房屋的产权证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取得;3.铁岭中院在拍卖公告时,未依法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权利负担进行如实披露;4.铁岭中院在2016年9月22日拍卖执行裁定作出后,至今为止没有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办理完成拍卖物房屋及土地的产权变更手续及现场实物的交付,购买拍卖物的目的一直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5.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直到2022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台河中院)作出的(2022)黑行终73号、74号、75号、**号**份行政判决时才知道拍卖物上确实存在抵押权,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在法定期间内。
铁岭中院查明,勃利县房产管理处于2016年9月23日对该院发出的(2016)辽12执恢3号协助执行通知(回执)上载明:“经查**黑房权证字第X**1共8房屋档案,现只有铁岭市中院查封,无抵押”。
铁岭中院又查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七台河市某合作社以其已与被执行人某某米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等理由提出案外人异议。铁岭中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辽12执异92号执行裁定,驳回七台河市某合作社异议请求。七台河市某合作社不服该裁定,向铁岭中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铁岭中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辽1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七台河市某合作社的诉讼请求。七台河市某合作社上诉至辽宁高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七台河市某合作社申请撤回上诉。辽宁高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辽民终136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七台河市某合作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铁岭中院认为,本案审查焦点为案涉司法拍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
一、关于拍卖标的物是否存在抵押权问题。勃利县房产管理处于2016年9月23日对铁岭中院发出的(2016)辽12执恢3号协助执行通知(回执)上载明:“经查**黑房权证字第X**1共8房屋档案,现只有铁岭市中院查封,无抵押”。即经查询,拍卖标的物在该院拍卖时并不存在抵押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便拍卖标的物存在抵押权,也不影响法院对查封、扣押标的物的依法拍卖,抵押权人可就财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关于拍卖标的物是否存在租赁权问题。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提出拍卖标的存在租赁权,法院未进行披露影响其权益。经查,七台河市某合作社曾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其对拍卖标的物享有租赁权,被铁岭中院驳回异议请求。后该合作社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铁岭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该合作社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该合作社对拍卖标的物并不存在租赁权。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的主张不成立,铁岭中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拍卖房屋所有权证被确认违法取得问题。铁岭中院作出的拍卖执行裁定生效后,即便其他法院作出裁判文书,确认不动产登记部门对部分案涉拍卖房产颁发的所有权证行为违法,但并不能据此认定铁岭中院的司法拍卖行为违法。首先,铁岭中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设备等拍卖时,系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拍卖房产相应的产权证号,并在法律文书中载明,符合法律规定,其他法院后诉作出的裁判文书,并不能影响本案司法拍卖的效力。其次,即使拍卖房产的所有权证号发生变化,但并不会因此导致拍卖对象错误,并未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物的公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铁岭中院对拍卖标的物已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予以公告。关于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主张该院拍卖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节,铁岭中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辽12执恢3-8号执行裁定,而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铁岭中院作出拍卖裁定时,该司法解释尚未施行。且,本案的拍卖公告并不存在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即使依据该司法解释,亦不符合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
五、关于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购买拍卖物的目的尚未实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本案中,铁岭中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拍卖执行裁定送达后,拍卖标的物所有权已转移至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关于未完成产权变更等原因,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在其异议申请书中亦陈述,系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利害关系人另案提起行政诉讼、抵押权确权等造成。铁岭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产权变更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协助义务机关,并未违反拍卖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铁岭中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铁岭中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3)辽12执异3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铁岭中院异议裁定及支持其异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铁岭中院发布拍卖公告前,未依法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权利负担进行调查核实,违反拍卖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2.铁岭中院发布拍卖公告时,未依法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权利负担进行如实披露。3.铁岭中院在2016年9月22日拍卖《执行裁定书》作出后,迄今为止没有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办理完成拍卖物房屋及土地的产权变更手续及现场实物的交付,使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购买拍卖物的目的一直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4.七台河中院作出的(2022)黑09行终73号、74号、75号、**号**份行政判决分别确认**县**于2014年7月15日某某米业公司颁发的黑房权证字第X**7号、X**5号、X**4号、X**6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违法,造成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产权性质产生重大误解,且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依法可撤销购买行为。
辽宁高院对铁岭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辽宁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司法拍卖是否应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主张执行法院存在未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权利负担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在拍卖公告中未如实披露的情形,违反拍卖程序。经本院查明,铁岭中院在拍卖过程中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公告,公告中如实披露了案涉房屋的真实状况。铁岭中院亦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核实,房产登记部门对该产权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铁岭中院的拍卖程序并无不当。案涉房屋不能办理过户以及产权证被确认违法均系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在拍卖裁定生效后提起的相关诉讼,并不能影响本案司法拍卖的效力,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如认为权益受到损害应当通过其他程序予以解决。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存在严重违反司法拍卖程序而应予以撤销拍卖的情形。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辽宁高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辽宁高院于2023年10月15日作出(2023)辽执复133号执行裁定,驳回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铁岭中院(2023)辽12执异3号执行裁定。
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诉,请求:1.依法对铁岭中院作出的(2016)辽12执恢3-8号执行裁定、(2023)辽12执异3号执行裁定和辽宁高院作出的(2023)辽执复133号执行裁定予以执行监督;2.请求监督铁岭中院返还7988335.00元的拍卖款及利息。
主要事实及理由:铁岭中院、辽宁高院没有查明铁岭中院在执行拍卖某某米业公司财产过程中的违法事实,没有正确适用法律,驳回了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导致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遭受巨大损失。1.铁岭中院发布拍卖公告前,未依法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权利负担进行调查核实,违反拍卖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铁岭中院发布拍卖公告时,未依法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权利负担进行如实披露。七台河中院作出的(2022)黑09行终73号、74号、75号、**号**份行政判决分别确认**县**于2014年7月15日颁发的黑房权证字第X**7号、X**5号、X**4号、X**6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违法,造成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物的产权性质产生重大误解,且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依法可撤销购买行为。黑房权证字第X**7号、X**5号、X**4号、X**6号房屋所有权证被确认违法之后,原来的**房权证**字第0**3号、第0**4号、第0**5号、第0**6号、第0**7号、第0**0号房屋所有权证即为有效。这不只是产权证的变更,而且是房屋产权性质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拍卖购买的为**县**发放的大产权证,被撤销后变成了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小产权证。产权性质的变更必将影响房屋的物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及流转,严重损害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合法权益。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有权基于认识错误、重大误解而撤销购买行为。2.铁岭中院在2016年9月22日拍卖成交裁定作出后,迄今为止没有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办理完成拍卖物房屋及土地的产权变更手续及现场实物的交付。房屋及土地未办理过户手续且一直被案外人占有和使用,相关设备因磨损、老化等原因价值已严重贬损,购买拍卖物的目的一直无法实现,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福建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米业公司及张某听证时称,案涉部分房产有两套房产证,系因旧房被拆除后建了新房,前后面积不同,又办理了新的产权证。因当时案涉房产已经出租,因此拍卖成功后未交付。尊重法院对本案是否撤销拍卖的决定。
铁岭某某有限公司听证时称,在不损害其利益前提下,同意法院裁决结果。
本院查明: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某米业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借款人林某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万元,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同时用某某米业公司坐落在**县**镇**村**号**村房**号**号**号**号**号**号房**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林某到期未还,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起诉讼,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勃利县法院)作出调解书,并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黑0921民初625号民事裁定,查封某某米业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得知系列房产被拍卖后提出异议,铁岭中院认为其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不享有抵押登记权,故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起诉讼。某县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9)黑09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某某米业公司坐落在勃利县**镇**村**号**村房**号**号**号**号**号**号房**享有抵押权。
铁岭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银行(原为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米业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勃利县法院作出(2020)黑0921民撤1号判决,判令:撤销(2019)黑09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某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七台河中院认为,某某银行已经就案涉土地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就案涉土地抵押办理了他项权证,抵押权已经设立,勃利县法院(2019)黑0921民初1818号确认某某银行享有抵押权正确,应予维持,七台河中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黑09民终421号民事判决:撤销勃利县法院(2019)黑0921民撤1号判决,维持勃利县法院(2019)黑0921民初1818号判决。
某某银行与原某县房地产管理处行政诉讼系列案,勃利县法院分别作出(2020)黑0921行初11号、(2020)黑0921行初12号、(2020)黑0921行初10号、(2020)黑0921行初9号行政判决,判令分别撤销X**6号、X**7号、X**5号、X**4号房屋所有权证。某县房地产管理处提起上诉,七台河中院以某县房地产管理处已不具备所诉行政行为相关职权为由,发回重审,因某某银行拒绝变更被告,2021年5月17日,勃利县法院作出(2020)黑0921行初11号、(2020)黑0921行初14号、(2020)黑0921行初12号、(2020)黑0921行初16号行政裁定,驳回某某银行起诉。
某某银行与勃利县**、铁岭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米业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系列案,勃利县法院查明原勃利县房地产管理处根据某某米业公司申请将已被抵押的房屋进行了初始登记,产权来源为新建,并于2014年7月15日颁发了黑房权证字第X**7号、X**5号、X**4号、X**6号房屋所有权证,勃利县不动产中心行为属主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勃利县法院分别作出(2021)黑0921行初30号、(2021)黑0921行初28号、(2021)黑0921行初27号、(2021)黑0921行初29号行政判决,分别撤销黑房权证字第X**7号、X**5号、X**4号、X**6号房屋所有权证。勃利县**不服,提起上诉。七台河中院认为勃利县**在为某某米业公司办理初始登记时,某某米业公司未提交房屋已竣工证明,未履行实地查看、审核的程序,将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的房屋以初始登记形式予以登记,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对同一房屋重复办理初始登记,程序违法。七台河中院同时认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且为善意取得,一审撤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案涉房屋的登记行为,将损害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七台河中院于2022年11月29日分别作出(2021)黑09行终73号、(2021)黑09行终74号、(2021)黑09行终75号、(2021)黑09行终77号行政判决,分别撤销(2021)黑0921行初30号、(2021)黑0921行初28号、(2021)黑0921行初27号、(2021)黑0921行初29号行政判决,确认颁发的黑房权证字第X**7号、X**5号、X**4号、X**6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违法。
此外,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已经向执行法院交付竞买标的物对应价款,拍卖成交的案涉财产至今未交付和办理过户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铁岭中院案涉司法拍卖是否应予撤销。
司法拍卖是执行程序中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执行措施。与执行程序中的其他执行措施一样,拍卖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应当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法,有损于程序公正,损害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恢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撤销司法拍卖,涉及执行程序效力、法律秩序稳定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等多种利益的平衡,哪些情况可以撤销拍卖,应当慎重对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拍卖的五种情形,即: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基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规定了六种可以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即: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前述规定,主要针对信息披露不充分、竞价不充分等问题。信息披露不充分,物理瑕疵或者权利瑕疵说明不全面甚至未进行说明,不论是否有明显过错(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如果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应当允许撤销拍卖,否则就会严重损害特定买受人利益,并影响司法拍卖对潜在竞买人的吸引力,损害司法拍卖的效率。前述规定,还规定了其他可以撤销拍卖的情形。从“其他”情形的规定内容看,主要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二是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这两个条件需要结合理解。司法拍卖的程序性要求比较多,只有在严重违反程序要求并损害当事人、竞买人利益情况下才可以撤销拍卖。对买受人而言,其利益受损的情况,经常表现为其购买目的无法实现。
关于本案执行法院是否未如实披露标的物信息并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本案中,铁岭中院在拍卖前对案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设备进行了公告,公告对案涉房产是否有产权证、总建筑面积等问题进行了说明。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基于公告中载明的案涉房产情况最终以7988335.00元竞得。根据查明事实,拍卖时案涉房产上存在两套房产证,一套产权证编号为**权证勃利字第0**0号、第0**1号、第0**3号、第0**4号、第0**6号、第0**7号等,另一套为原勃利县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的黑房权证字第X**4号、第X**5号、第X**6号、第X**7号、第X**8号、第X**9号、第X**0号、X**1号,且产权证编号七村房权证勃利字第0**0号、第0**1号、第0**3号、第0**4号、第0**6号、第0**7号房产已被抵押给某某银行。在某某银行与勃利县**、铁岭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米业公司房屋所有权登记系列案中,一审法院勃利县法院判决撤销黑房权证字第X**7号、X**5号、X**4号、X**6号房屋所有权证,勃利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七台河中院认为勃利县**在为某某米业公司办理初始登记时,某某米业公司未提交房屋已竣工证明,未履行实地查看、审核的程序,将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的房屋以初始登记形式予以登记,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对同一房屋重复办理初始登记,程序违法,且未查清原产权证已办理抵押登记事实,损害了抵押权人某某银行的合法权利。七台河中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确认颁发黑房权证字第X**7号、X**5号、X**4号、X**6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违法。从上述情况看,行政判决仅确认颁发黑房权证字第X**7号、X**5号、X**4号、X**6号房屋所有权证行为违法,并未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目前看,申诉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产权性质发生实质性改变,从而损害其合法利益。本案执行法院虽信息披露不全面,但无证据证明影响了买受人对财产权属及其性质判断。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关于其有权基于认识错误、重大误解而撤销购买行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执行法院没有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办理完成案涉房屋土地产权变更手续及实物交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亦据此着重强调,“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可见,根据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规定精神,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交付拍卖成交的财产,是拍卖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否则买受人购买目的无法达成。执行法院在拍卖成交后,长期不予交付财产,一般可以认为系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同样,虽然拍卖成交裁定作出后,物权即发生移转,但是否完成变更登记,对买受人权利行使及保护亦影响重大。因此,一般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要求有关机关协助完成过户登记。此外,即使因法定原因未依法交付或者过户,但时间过长也会导致买受人购买目的无法达成,严重损害竞买人利益,亦宜撤销拍卖。本案中,铁岭中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辽12执恢3-8号执行裁定,确认拍卖成交,并裁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所有。至此,拍卖程序并未完全结束,后续案涉房产、土地、设备等财产交付、过户等依旧属于整个拍卖程序中的环节。自2016年9月22日竞买成功后,案涉房产在长达八年多时间里未完成实际交付,案涉房产至今亦未完成过户手续。鉴于买受人竞买目的在长达八年时间里未实现,合法利益严重受损,本院对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拍卖的请求予以支持。执行法院应当返还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所交付款项及实际产生的孳息。
综上,某某贸易黑龙江有限公司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辽宁高院(2023)辽执复133号执行裁定、铁岭中院(2023)辽12执异2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执复133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12执异2号执行裁定;
三、撤销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执恢3-8号执行裁定。
审 判 长 向国慧
审 判 员 孙建国
审 判 员 杨 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云
书 记 员 邵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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