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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某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491执2258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0-17
案件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491执22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某分行。
被执行人:勾某。
本院执行杭州某分行与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某分行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额人民币308145.01元,执行到位金额77675元,未到位金额230470.01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通过法院统查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7875元,法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59800元,法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法院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法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
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来院谈话。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查封的不动产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执2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倩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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