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于某甲、欧某等抢劫罪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复核
发布日期: 2024-02-06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汉族,1981年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2020年1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欧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常宁市。2020年1月24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甲、欧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3日以(2020)粤01刑初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某甲、欧某均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于某甲、欧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1年7月21日以(2020)粤刑终16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于某甲、欧某共谋抢劫,于某甲提议抢劫其曾任职保安员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女性住户,欧某表示同意。经踩点,二人确定该女性住户居住在该小区某座605房。2008年4月8日16时许,于某甲、欧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保安服、尖刀等作案工具,来到该605房门外。于某甲假扮保安员骗被害人方某甲(女,殁年20岁)打开房门,并跟随方某甲进入室内,于某甲以为屋里只有一人,便按照事先约定向在外等待的欧某发出信号。欧某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入户,方某甲见状呼救,于某甲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方某甲头顶捅刺一刀,欧某亦持尖刀捅刺方某甲多下,致方某甲右肺破裂、心尖部贯通伤、肝脏多处贯通伤、门静脉破裂、胃壁贯通伤等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正在洗手间洗澡的方某甲的妈妈张某甲(被害人,殁年46岁)闻声开门查看,于某甲冲进洗手间,持刀捅刺张某甲的胸部、腹部等处多下,致张某甲右颈内静脉破裂、右肱动脉离断、右肱静脉破裂、左肺破裂、胃破裂、肠破裂、大网膜破裂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某甲、欧某在室内翻找到5000元人民币、1000元港币,后合力将方某甲的尸体抬到主卧室隐匿,清理血迹后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1日,公安人员分别在湖南省长沙市、广州市南沙区抓获欧某、于某甲。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郑某、宁某、方某乙、张某乙、赵某、韩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被害人方某甲脚上、案发现场洗手间牙刷上和房门门口均检出被告人欧某的血迹、从案发现场地面、门帘、尸体上所盖衣物、拖布杆等多处均检出被告人于某甲血迹的DNA鉴定意见,证明从洗手间门口墙壁上提取的血手印系欧某左手中指所留的手印鉴定意见,证明于某甲左前臂及右手食指受伤、欧某右顶部头皮受伤的活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于某甲、欧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于某甲、欧某经预谋后持械入户抢劫,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1629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于某甲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欧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祥   莲
审判员 杨辉辉审判员周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丹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