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旺、刘某岐等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32执217号之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32执217号之二
被执行人:王某旺,男,1993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沧州市。
被执行人:刘某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执行人:吕某云,女,1981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本院在执行王某旺、刘某岐、吕某云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旺、刘某岐、吕某云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岐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3××**、冀A9××**、冀A3××**车辆,冀A3××**车辆已注销,冀A9××**、冀A3××**已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冀A5××**,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本院亦多方查找,均未发现行踪,故未能实际扣押以上车辆并予以处置。我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岐名下银行存款12660元;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吕某云名下银行存款150元。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岐承担的金钱债务36825元,尚余24165元未执行;由被执行人吕某云承担的金钱债务5000元,尚余4850元未执行;由被执行人王某旺承担的金钱债务31825元尚未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旺、刘某岐、吕某云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旺、刘某岐、吕某云罚金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且被执行人王某旺、刘某岐现在监狱服刑。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海
审判员 李同肖
审判员 冯国强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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