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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联合律师事务所、石家庄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102执701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102执701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联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根。
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强。
本院在执行河北某某联合律师事务所申请石家庄某某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4】第07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4年12月6日、2024年12月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30.71元,原因为余额不足。
三、2024年12月1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5年3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执行。
五、2025年3月3日申请人代理人到庭,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5年2月20日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执行案件,我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申请人代理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审批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4】第079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曹政亮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杜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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