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沧州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930执293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930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提某伟。
被执行人:沧州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
沧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沧州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2)冀0930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经查,上述案件本院已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该案已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沧州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沧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应当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玉超
审判员 李文忠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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