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杨某林、王某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102执696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102执6967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林,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霞,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李某芹,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执行杨某林、王某霞申请李某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民终6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1月28日、2025年3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分红型保险,本院依法扣划22409.22元,扣划执行费236.14元后剩余22173.08元转付于申请执行人。
三、2024年12月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4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到庭执行。
五、2025年3月28日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代理人释明,申请人代理人表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及行踪,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代理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人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代理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民终6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明
审判员 曹政亮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立宁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