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苗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207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23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2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负责人:马某鹏。
被执行人:苗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4)郑仲裁字第1339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4)郑仲裁字第13399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审判员韩冰
审 判 员 户 传 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蕙
书 记 员 李 元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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