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玺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32执208号之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32执208号之一
被执行人:胡某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本院在执行胡某玺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玺的金融机构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赣C2××**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高安市××街道××道××花园××幢××号不动产一处,本院已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金钱债务700000元尚未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某玺罚金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且被执行人胡某玺现在监狱服刑。本案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海
审判员 李同肖
审判员 冯国强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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