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11950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11950号
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胡某。
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京0106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10月30日、11月7日、11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胡某名下有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不足。
3.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等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
4.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胡某名下车牌号为京xx的车辆车档。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1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5.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2027年12月3日止。我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因该不动产性质为宅基地上自建房,首封法院暂未处置。
6.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通过最高法院委托平台委托固始县人民法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及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并向被执行人胡某户籍地邮寄协助调查函,均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对被执行人胡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现居住地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琳琳
审判员 杨 静
审判员 张玉明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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