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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14772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14772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
被执行人:王某强。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王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侯某医疗费51106.29元、护理费27785元、营养费4120元、误工费16088元、护理用品费376.7元;二、驳回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6.43元,由侯某负担1203.51元(已交纳),由王某强负担2182.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400元,由王某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侯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某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强财产进行查询,2024年12月1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申请执行人反馈,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情况。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立波
审 判 员 王培松
审 判 员 王旻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程硕
书 记 员 王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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