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原天津欧亚达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天津麦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6执异48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4-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6执异4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天津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原天津欧亚达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街西青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徐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顺禹,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麦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反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麦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街西青道58号天津欧亚达广场F4TO1。
法定代表人:康立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群,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杨淑君,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李钢,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康立强,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翟羽翔,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申请人:邓喆,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欧亚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达公司)与天津麦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霸公司)、天津麦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吧公司)及第三人李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欧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张群、杨淑君、李钢、康立强、翟羽翔、邓喆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亚达公司称,请求追加张群、杨淑君、李钢、康立强、翟羽翔、邓喆为(2022)津0106执233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欧亚达公司与麦霸公司、麦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欧亚达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津0106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2日申请执行,要求麦霸公司、麦吧公司给付3,493,403.6元,执行案号为(2022)津0106执2334号。因麦霸公司、麦吧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11月15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且本次执行目前欧亚达公司受偿0元。麦吧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属于认缴制,但其股东张群、杨淑君、李钢、康立强、翟羽翔、邓喆并未实际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全国法院民事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等规定,欧亚达公司依法追加以上被申请人为(2022)津0106执233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人履行对(2022)津0106执2334号执行案件未履行到位的债务,望贵院予以支持。
张群、杨淑君、李钢、康立强、翟羽翔、邓喆未陈述意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欧亚达公司与麦霸公司、麦吧公司及第三人李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津0106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欧亚达公司与麦霸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F2013002号《2013商铺租赁合同》无效;二、麦霸公司、麦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将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街西青道58号欧亚达公司将四层编号为F4T011的商铺腾空,归还给欧亚达公司;三、麦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欧亚达公司租金及物业费共计1,787,856.4元,并按照欧亚达公司与被告麦霸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F2013002号《2013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自2021年5月7日至实际腾空之日的占有使用费及物业费,麦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驳回欧亚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94元,由欧亚达公司负担4604元,由麦霸公司负担20,890元,麦吧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保全费5000元,由欧亚达公司负担。”麦霸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8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津01民终495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麦霸公司、麦吧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欧亚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津0106执2334号,经查询麦霸公司、麦吧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麦吧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载明,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元。股东为张群、杨淑君、邓喆、李钢、翟羽翔、康立强,出资比例为24%、7.2%、4.8%、40%、18%、6%,实缴出资均为0元,认缴出资期限为2046年3月1日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要求尚未缴足出资的股东承担补缴责任以清偿公司债务,符合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规定。在股东出资期限问题上,当股东出资期限未至且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即发生了股东期限利益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此时应视为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丧失,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提前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麦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2022)津0106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张群、杨淑君、邓喆、李钢、翟羽翔、康立强作为麦吧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故应当在其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张群、杨淑君、邓喆、李钢、翟羽翔、康立强为(2022)津0106执2334号案件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天津麦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告费300元由张群、杨淑君、李钢、翟羽翔负担。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齐 欣
审 判 员 郎 蕊
审 判 员 孙嘉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张 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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