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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3执11453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3执11453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
被执行人:丁某。
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2023)京0113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9835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到位案款1037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证券、房产、车辆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的(2023)京0113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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