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某传其他案由执行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30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23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执监301号
劳某传:
你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23)桂执复19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
广西高院(1999)桂经终字第176号、177号、178号三份民事判决,相互关联交叉,各方互有权利、互负义务,生效时间相同,执行法院将三案并案执行,并无不当。其中177号判决所表述的“本案债务,劳某传在收回本院(1999)桂经终字第176、178号两案的债权后的十日内履行完毕”,意为你只要实现了176、178号部分债权后即应在实现的该部分债权十日后履行你所负的分割或支付义务,而非176、178号判决的债权全部实现后,177号判决方可进入执行程序。你对上述三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时间理解有误,因此错误计算了三案应执行的本息数额。
根据三案判决,在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并无一般债务利息,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清偿顺序及利息计算标准的规定,按照2009年5月17日之前、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2014年8月1日之后三个时间节点分段计算折抵后的本息,并无不当。中国共产党防城港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按执行法院要求将应付的执行款转账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你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你的申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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