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恢176号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27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恢176号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18)津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55558919.2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张某甲及张某甲配偶陈海燕名下房产等财产,冻结了案外人张某乙等人名下股票账户,本院刑事审判庭作为应追缴财产一并移送执行。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从张某甲银行账户划拨了人民币1128436.55元,连同从张某乙、汤海涛、郭翠兰及刘祥芳股票账户划拨的8769922.42元,一并作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期间,本院作出(2023)津02执76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变卖张某甲及张某甲配偶陈海燕名下等共计六处房产,上缴国库变价款22136252.01元。其中,张某甲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天鹅堡(二期)G栋2单元10E房产和陈海燕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花园潋芳阁22E房产因未清偿抵押贷款,分别预留抵押权人优先权份额200万元和120万元。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从预留的200万元中扣除张某甲名下广东省深圳市天鹅堡(二期)G栋2单元10E房产未偿还贷款部分1326537.97元,余款673462.03元作为张某甲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从预留的120万元中扣除陈海燕名广东省深圳市××花园潋芳阁22E房产未偿还贷款部分986890.32元,剩余213109.68元作为张某甲与陈海燕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的份额106554.84元,作为张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余款106554.84元发还共有人陈海燕。
经穷尽调查措施,本案除上述已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宇鹏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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