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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智能技术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08执异161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8执异161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某智能技术公司。
被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李某。
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
本院在执行某智能技术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京0108民初47628号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110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08执5996号]中,某智能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周某、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某智能技术公司述称,申请追加周某、李某为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案号为(2024)京0108执5996号,经法院执行,仅回款23405.86元。执行案件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某科技公司股东为周某、李某,周某认缴出资300万元,李某认缴出资200万元,二人均未实缴。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上述追加申请。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就某智能技术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京0108民初4762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2023)京01民终110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智能技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京0108执599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3405.86元。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京0108执599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根据某科技公司登记备案的企业档案显示,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28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股东周某认缴出资300万元,股东李某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51年5月20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某科技公司的企业登记档案显示,周某、李某为该公司现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截至目前尚未届满。虽然某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无明确法律依据。因此,对于某智能技术公司依据上述第十七条提出的追加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智能技术公司提出的追加周某、李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马克力
审判员  孟军红
审判员  朱卉灵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骆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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