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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王某兴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430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23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430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惠,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越,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某兴,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薇。
被执行人:陈某无,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陈某青,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申诉人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某某集团)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高院)(2024)赣执复25号执行裁定(简称25号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经审查完毕。
上海某某集团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25号裁定中关于“驳回复议申请人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8执异176号执行裁定”,并改正为“1.裁定撤销江西高院(2021)赣08执恢18号中将被执行人江西省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某某中心副楼(某某大厦)21-27层建筑物的拍卖、变卖价款向王某兴发放的行为,并将拍卖、变卖价款支付给上海某某集团;2.驳回王某兴的复议申请。”事实及理由: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吉安中院)有多个违法行为,一是王某兴申请执行案中,上海某某集团多次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吉安中院拒不受理,不制作分配方案,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债权人上海某某集团的合法权益。二是上海某某集团针对未参与分配提出执行异议后,吉安中院有意拖延办案时间,四个多月才出具(2021)赣08执异244号执行裁定(简称244号裁定),为上海某某集团在优先权范围内预留执行款项。但吉安中院在执行异议立案后多次向王某兴发放执行款。特别是在244号裁定出具后,仍分两次向王某兴发放执行款共计16562358.81元,执行行为严重违法。三是上海某某集团依据244号裁定向吉安中院申请优先受偿及参与分配,但吉安中院一直不予回复和处理。四是上海某某集团收到25号裁定后,向吉安中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要求将发放给王某兴的执行款进行执行回转,如王某兴拒不返还,强制执行,但吉安中院未予立案。
本院对江西高院和吉安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江西省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名下案涉房屋某某中心(某某大厦)是吉安市目前最大的在建工程。上海某某集团和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上海某某集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某某公司43668480元,吉安中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赣08民初129号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9月18日查封某某公司名下位于吉安市某某中心(某某大厦)6层、8至20层共计119套房产。
2024年4月1日,上海某某集团依据25号裁定向吉安中院提交执行回转申请后,吉安中院于5月9日立案对王某兴进行执行,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十日内向该院返还16562358.81元,但王某兴未按要求履行返还义务。其后,吉安中院先后查封了王某兴名下在吉安的门面房和别墅二套,以及登记在其配偶曾某莲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别墅一套。
本院认为,上海某某集团和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吉安中院2021年9月2日立案,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1)赣08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该案诉讼期间,2021年6月20日,上海某某集团向吉安中院提交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吉安中院作出(2021)赣08执异244号执行裁定,对上海某某集团提出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某某中心副楼(某某大厦)21-27层建筑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的请求,该院在上海某某集团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范围43668480元内预留。该裁定于2021年11月9日送达该院执行部门。在此之前,上海某某集团和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根据上海某某集团财产保全申请,吉安中院于2021年9月18日查封某某中心(某某大厦)119套价值43668480元的房产。吉安中院基于王某兴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名下某某中心副楼(某某大厦)21-27层建筑物进行拍卖、变卖,于2021年8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兴发放执行款7605396.52元。该行为发生在244号裁定确认上海某某集团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之前,当时,上海某某集团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数额均未确定,虽然,2021年6月20日,上海某某集团以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已向吉安中院提交了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但该申请不能阻却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和变卖行为,加之,其后2021年9月18日,吉安中院查封了某某中心(某某大厦)119套价值43668480元房产,因此,该拍卖、变卖及发放执行款行为,并无不当。2021年11月9日以后吉安中院在执行中并未预留,先后向王某兴发放拍卖、变卖价款共计16562358.81元的行为不当,江西高院已经依法裁定撤销该发放行为,给予纠正。现已查明,之后上海某某集团和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应上海某某集团的请求,吉安中院先后又查封了某某中心(某某大厦)多套房产。吉安中院接到上海某某集团依据25号裁定提交的执行回转申请后,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对王某兴进行执行,责令其向该院返还16562358.81元,并已经查封了其个人及配偶名下的房产。因此,在吉安中院立案对王某兴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上海某某集团的优先权可以得到保障,强制执行到位的款项亦应依法支付给上海某某集团。
综上,在上海某某集团对案涉在建工程其它部分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吉安中院已经对王某兴立案执行的情况下,其依据244号裁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经得到保障,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人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杨 春
审 判 员  姚宝华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邵成龙
书 记 员  李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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