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复37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4-22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复37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吴某。
复议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王某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2024)京0106执异93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台法院在执行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公司1)与某公司、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3)京0106执恢1774号]过程中,某公司、王某对丰台法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不服,向丰台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王某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中止对某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
丰台法院审查查明,某公司1与某公司、某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丰台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某公司1合同款1725.4620万元;二、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某公司1利息(以1725.46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三、驳回某公司1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59元,由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京02民终9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318元,由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丰台法院另查一,2019年9月27日,某公司1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台法院以(2020)京0106执250号立案受理。2020年9月18日,丰台法院作出(2020)京0106执250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载明: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该裁定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长期履行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法院应予准许。该裁定书确定,终结(2020)京0106执250号案件的执行。
丰台法院另查二,2021年1月27日,丰台法院依某公司1申请对(2020)京0106执250号案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件案号为(2021)京0106执恢257号。2021年9月23日,丰台法院作出(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1.丰台法院已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丰台法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丰台法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部,未实际扣押。丰台法院拍卖原某公司名下位于XXX号不动产,拍卖款650万元,扣除执行费84722元,剩余案款641527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银行登记信息。3.丰台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丰台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认为,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裁定确定:终结(2018)京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9月27日,丰台法院作出(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载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台法院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22日在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平台上,依法处置XXX奥迪牌FV7241FCVTG品牌车一辆。买受人以90900元最高价竞得。
丰台法院另查三,2021年3月23日,某公司1向丰台法院申请追加王某为(2020)京0106执25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21年5月21日,丰台法院出具(2021)京0106执异4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某公司1的追加请求。后某公司1不服本裁定,向丰台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21)京0106民初16919号。丰台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169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追加王某为(2020)京0106执25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对本院(2018)京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某公司对某公司1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某公司1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后王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22)京02民终80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16元,由某公司、王某负担(已交纳)。”丰台法院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将王某追加为(2020)京0106执25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丰台法院另查四,2023年9月7日,丰台法院依某公司1申请对(2020)京0106执250号案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件案号为(2023)京0106执恢1774号。恢复执行过程中,2023年10月18日,丰台法院查封王某名下位于XXX号车位;2023年10月19日,丰台法院查封王某名下位于XXX房屋,涉案房屋现有抵押登记,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是465万元。执行过程中,丰台法院冻结王某名下财付通账户及银行账户若干,实际冻结金额共计42674.14元。
丰台法院另查五,2023年9月19日,某公司向执行实施法官提交《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丰台法院核查以上财产线索,于2023年12月20日查封某公司名下24件软件著作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丰台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查封某公司存放在某厂房内的货品。丰台法院于2024年6月5日查封某公司持有的某公司3股份比例为0.0091%(对应出资额为7.1177万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6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丰台法院对以上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正依法推进评估、处置等执行程序。
丰台法院另查六,2022年4月15日,某公司对丰台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某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不服,向丰台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丰台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京0106执异5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异议请求。王某不服提起复议,案号为(2022)京02执复238号,后又撤回复议申请。
丰台法院另查七,2022年7月1日,某公司对丰台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执2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及对某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不服,向丰台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丰台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2)京0106执异7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异议请求。王某不服提起复议,案号为(2022)京02执复263号,后又撤回复议申请。
丰台法院另查八,2022年8月8日,王某对丰台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不服,向丰台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丰台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京0106执异10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申请。王某不服提起复议,案号为(2022)京02执复310号,后又撤回复议申请。
丰台法院另查九,2024年2月20日,王某对丰台法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不服,向丰台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丰台法院于2024年3月4日作出(2024)京0106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某的异议请求。
丰台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第一,本案执行依据(2019)京02民终9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丰台法院据此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某公司关于本案涉及虚假诉讼,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受理,法院应当中止对某公司采取执行措施的主张,本质系对(2019)京02民终9437号民事判决书不满,不属于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第二,判决王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2022)京02民终8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丰台法院据此将王某列为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王某关于追加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法院不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的主张,本质系对(2022)京02民终8011号民事判决书不满,不属于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另,丰台法院在审查某公司对(2020)京0106执2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对(2021)京0106执恢2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后,均已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在审查王某对丰台法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后,亦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对上述相关主张丰台法院不再重复审查。据此,丰台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王某的异议请求。
某公司、王某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丰台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6执异930号执行裁定书并支持某公司、王某的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一、(2024)京0106执异930号执行裁定书未经审理就出具裁定程序违法。某公司、王某在2024年7月11日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资料,在此期间某公司、王某一直关注案件立案情况,多次通过12368联系案件进展均无果。承办法官助理2024年8月22日下午通知于8月23日上午9时到丰台法院执行局进行谈话,因本人在外地出差,希望延期进行开庭审理遭到拒绝,继而通过12368通知某公司、王某该案件已作出(2024)京0106执异930号执行裁定书,而且在2024年8月18日就已出具该裁定。此行为严重损害了某公司、王某的合法权益,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二、(2021)京0106民初16919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王某在2016年12月已经退出某公司,公司股份已全部转让,不符合追加条件及身份。某公司正在配合丰台法院执行财产,包括债权、股权、存货等,(2020)京0106执250号、(2021)京0106执恢257号案件执行裁定书在未查明财产信息,也未通知某公司核实财产情况的前提下就草率结案,该裁定被某公司1利用,恶意追加王某为被执行人,此行为涉嫌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三、(2023)京0106执恢1774号裁定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某公司正在配合丰台法院的财产评估、拍卖,公司债权、股权及存货,公司财产情况执行承办法官都已核实清楚,公司业务也尚在持续经营中。某公司1滥用司法程序,捏造诬告某公司查无财产可执行,多次申请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骗取执行裁定为手段,恶意追加第三人王某,此行为严重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丰台法院执行工作不应错上加错,出具(2023)京0106执恢1774号执行裁定书,错将王某列为被执行人,查封冻结王某个人财产。四、(2018)京0106民初25237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终9437号民事判决书中某公司1涉嫌诈骗、虚假诉讼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侦查。五、申请人被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后向丰台执行局交纳了66500元保证金解封了一个银行账户以用于申请人的生活支出,但随即又被法院查封冻结,如此出而反而严苛的作出错误的执行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执行行为违法,应当纠正并解封。
本院查明,丰台法院(2023)京0106执恢1774号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系(2024)京0106执异930号执行异议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丰台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执行审查案件的办理采取合议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查处理。办理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审查案件的合议庭。本案中,丰台法院(2023)京0106执恢1774号执行实施案件承办人系(2024)京0106执异930号执行异议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程序违法,依法应予发回丰台法院重新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执异930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家忠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曾小华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志
书 记 员 任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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