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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广发银行某分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491执942号之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0-17
案件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491执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某分行。
被执行人:安某。
广发银行某分行与安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发银行某分行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金额41,051.63元,执行到位金额1010元,未到位金额40041.63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已通过法院统查系统、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网络资金财产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010元,法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法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4年4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因未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法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4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证券,名下保险、银行账户金额、网络资金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
2024年4月9日,本院委托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被执行人未到庭谈话。法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
查封的不动产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京0491执9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倩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邓焱
书记员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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