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某岗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236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
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岗。
被执行人:王某岗,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穗仲案字第2889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穗仲案字第28893号裁决书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宝志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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