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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193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02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193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重庆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富。
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
被执行人: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彬,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彬,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诉人重庆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23)渝执复1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重庆高院(2023)渝执复150号执行裁定,停止对案涉房产分层拍卖的执行行为,裁定对案涉房产整体拍卖。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房产为抵押物,均登记在一个产权证上,借款抵押基于抵押物整体价值设立。二、分层拍卖严重影响房屋整体价值。7层为架空层,层高2.5米,价值明显较低。如果分层拍卖,很可能导致7层无法卖出,损害债务人合法利益。
成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答辩称,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调取的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档案资料显示,案涉房屋位于不同楼层,分层信息良好,第7、31、32层每层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分摊面积清晰,建筑结构独立。申诉人认为三层房产具有整体价值,不能分零处置,与事实不符。案涉房屋分层拍卖不违反规定,且能够充分接受市场检验,更容易成交,尽快实现债权,减少债务人利息损失。案涉31层房产已由买受人何某竞得,并办理过户手续。事实证明,法院分零处置合法有效,如整体拍卖很可能导致三层房产整体流拍。
本院查明,重庆一中院经委托评估并经网络司法拍卖,案涉第7、31、32层房产经一拍、二拍均因无人竞买或无人出价流拍。2023年9月1日,重庆一中院发布变卖公告,其中第31层房产竞买人1人,第7、32层房产因无人报名变卖失败。2023年11月1日,重庆一中院作出(2023)渝执恢140号之六执行裁定,案涉31层房产归买受人何某所有,2023年11月27日,何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重庆一中院对案涉房屋分层拍卖是否损害被执行人合法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本案中,案涉第7、31、32层房产为被执行人名下同聚远景大厦中位于不同楼层的房产,分层信息良好,建筑结构相对独立,且第31层房产买受人已顺利办理该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故不存在该三层房产使用上不可分的情形。结合重庆一中院拍卖程序,案涉三层房产经一拍、二拍均因无人报名或无人出价流拍,在变卖程序中,仅第31层房产变卖成交,第7、32层房产仍无人报名,故重庆一中院分层拍卖有利于标的物处置变现,申诉人主张重庆一中院分层拍卖损害其合法权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乙公司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重庆高院复议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李宗诚
审 判 员 向国慧
审 判 员 孙建国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丹
书 记 员 王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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