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莹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07执恢770号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1-17
案件内容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执恢770号
申请执行人谢晓莹,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凌珏,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靖,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晓莹与被执行人凌珏、杨靖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50147、50148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原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申请执行人谢晓莹通过(2022)京0107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证书费用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同日向二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文件,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谢晓莹依法享有被执行人凌珏名下位于石景山区古城南路XXX房屋的抵押权,上述房屋首次查封案件号为(2021)京0107执恢770号。后本院依职权以本案商请取得上述涉案房产首封处置权,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拍卖。2023年1月5日,在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刘骁睿(公民身份号码:XXX)以人民币195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前述房屋,并已缴纳全部拍卖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XXX房产上全部查封;
二、解除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XXX房产上全部抵押;
三、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XXX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骁睿(公民身份号码:XXX)所有;
四、买受人刘骁睿(公民身份号码:XXX)可持本裁定书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扬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马 萨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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