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102执异61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2执异613号
申请人:广州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广州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某公司述称:李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据生效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2执xxx号,因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暂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1月15日,广州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将其对李某享有的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广州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支付转让价款,并已登报通知李某。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申请将(2021)京0102执xxx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州某公司。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称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同意变更广州某公司为(2021)京0102执xxx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
广州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复印件、《债权资产转让确认书》复印件、《经济日报》复印件、转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李某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据生效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2执xxx号,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1月15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广州某公司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将上述涉案债权转让给广州某公司,广州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2022年1月30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广州某公司在《经济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出具《债权资产转让确认书》,书面认可广州某公司取得债权。
本院认为,广州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之间的债权转让签订有《债权资产转让合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书面认可广州某公司取得该债权,并已通知债务人李某。因此,广州某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执xxx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变更为广州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张 毅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馨瑶
书 记 员  周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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