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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由首次执行决定书
案号: (2025)冀0104执330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25)冀0104执3309号
被拘留人张某,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苑建新与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冀0104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张某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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