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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天津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5执2365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5执236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4)津0115诉前调确22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共计22253.13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23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传票,其至今未履行。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网络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二、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房产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规划用途为非居住,部分登记房产为配建、公共服务实施,未核查到可供执行的房产。三、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向被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路××街××花园商品房项目尚有车位使用权未租售,经向被执行人核实景湾花园项目共计车位2361个,其中扣除已抵债、租售、赔付、及不符合交付标准的共计剩余1084个。本院已对上述车位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车位的权属性质、处置后的管理等原因暂未处置上述查封车位,并将未能处置的原因向申请执行人反馈。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津0115诉前调确22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新琼
审判员  牟 平
审判员  迟小栋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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