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刘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250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依据衡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裁网字[2024]1053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衡水仲裁委员会衡裁网字[2024]10537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审判员韩冰
审 判 员 户 传 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 艳 艳
书 记 员 李 元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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