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105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1051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王某1。
申请执行人:王某2。
本院在执行王某1与王某2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4)京01民终68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8144号]过程中,王某1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1提出以下异议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北京农商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的冻结,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16日法院执行人员将异议申请人名下北京农商银行查封。账号:****。异议申请人认为应合理解封,保障异议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故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撤销该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王某1与王某2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3)京0114民初22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之内赔付王某2456622元;二、驳回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王某1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1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4)京01民终6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王某2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以(2024)京0114执8144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王某1名下的涉案账户。
异议审查过程中,王某1主张涉案账户为原单位工资卡,现在自己无业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2024)京01民终6863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0114执8144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本案中,王某1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账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但应当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另,对于王某1主张解除涉案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以(2024)京01民终6863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中,依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王某1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二、驳回王某1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曹 松 清
审 判 员 张彦辉审判员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书记员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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