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271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2-2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2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发。
被执行人: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穆某刚。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津仲裁字第153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津仲裁字第1535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传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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