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吴某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4)最高法刑申76号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5-01-15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76号
吴某1、吴某2: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吴某1走私普通货物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刑二终字第00076号刑事裁定、(2018)内刑申11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吴某1只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中介、翻译,并非玉矿石交易中的买方,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在案相关书证、多名证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吴某1的供述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吴某1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事实。你们所提吴某1只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中介、翻译,并非玉矿石交易中的买方,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侦查人员在吴某1带领下提取的吴某1本人笔记本、现金日记账本及银行账户往来明细等书证,以及证人宝国东、弗拉基米尔·尼古拉耶维奇·斯特列利尼科夫(瓦洛佳)等相关证人的证言,能够认定吴某1在低价通关这一核心环节发挥了关键作用,吴某1是否为涉案玉矿石的买方并不影响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成立,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们所提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弗拉基米尔·尼古拉耶维奇·斯特列利尼科夫在案件发生后不进入中国大陆境内,侦查机关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向其取证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申诉理由亦不成立。
综上,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吴某1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