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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12347号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08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12347号
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林某。
林某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京0106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日起至2030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九万二千九百四十元九角六分。三、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依法予以变价,所得价款并入本判决第二项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随案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手机一部,现已拍卖处置。
3、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林某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关于罚金部分及第二项向被害人李青青退赔经济损失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本案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 赢
审判员 史金霞
审判员 盛耀平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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