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新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4)最高法刑申54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5-03-1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54号
刘某新: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03)莒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临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刑申10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剥夺你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程序违法;证人作伪证,公安机关对你刑讯逼供,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你系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调卷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被害人李某杰的陈述,证人李某荣、李某、李某元等人的证言,你的供述以及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提出原审剥夺你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被害人李某杰的损伤进行鉴定,结论是李某杰的损伤属于重伤。一审期间,你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根据你的申请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同意对李某杰进行重新鉴定,并先后委托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二次鉴定结论均是李某杰的损伤属于轻伤。原审经开庭质证,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提出证人作伪证,公安机关对你刑讯逼供,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及你系正当防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没有证据证实证人作伪证和公安机关对你刑讯逼供。你随身携带刀具与李某杰因琐事相互殴斗,并在打斗中用折叠刀将李某杰头部等处刺伤,致李某杰轻伤,你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你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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