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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某义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2262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10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226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泓。
被执行人:刘某义,男,汉族,2000年10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24)衢仲字第2-642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4)衢仲字第2-6429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审判员韩冰
审 判 员 户   传   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蕙
书 记 员 李   元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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