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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等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06执1301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1-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06执1301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京0106民初28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赵某于2024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171496元及利息(以17149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11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实际控制金额不足一千元,不足以清偿债务。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但可用余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未发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本裁定出具之日,被执行人赵某一直未到庭谈话。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表示被执行人赵某已不在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居住,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某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民初28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硕宁
审判员  徐 峰
审判员  李一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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