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978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97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吕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被执行人:天津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某昌平支行)与吕某、天津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3)京0114民初19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8110号]过程中,吕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吕某提出以下异议请求:请求对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和定价。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房产评估值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委托了三家网络评估平台,分别为中国银行e购电商平台(评估值9412139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评估值4256324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评估值7590150元)。申请人认为,京东大数据平台与阿里拍卖大数据平台的询价结果使被执行人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被低估,尤其是京东大数据平台的评估结果更是严重偏离了该房产的市场价值,明显与事实不符。且该房产属于9层平板房,一户两梯,在该区域属于价值最高房产。而昌平区法院仅仅对三家评估值进行累加并予以平均,从而得出房产评估价值,这种计算方法既不公平也不某学,不能客观体现出涉案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由此,提出异议申请。二、债权人纠纷:异议申请人吕某作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作为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北京某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见附件《借款协议》、《对账确认函》)、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见附件《对账确认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吕某于2023年6月27日与河北某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见附件《还款协议》),以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某)作为担保,承诺自2023年7月起一年内还清欠款。截至2024年10月22日,仍欠河北某有限公司9098962.12元。债权人河北某有限公司认为,欠款未还清之前,不同意被执行人吕某北京市昌平区某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某)进行拍卖。基于上述理由,异议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撤销该执行行为。
某昌平支行称,一、答辩人认可(2024)京0114执8110号案件中各家评估机构评估价,并认可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的财产处置参考价7086204元。
经昌平法院委托网络询价,共有三家机构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对应案涉房屋的参考财产价值分别为:1、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9412139元;2、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7590150元;3、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询价报告:4256324元。昌平法院依据上述评估价值的平均值确定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的财产处置参考价7086204元,程序合法,答辩人予以认可。二、以房地产中介的挂牌价否认网络询价结果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各家评估机构之间评估价格存在差异亦不影响评估结果的有效性。网络询价程序合法,对此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情形。被答辩人提出的理由不属于法定事由,应予驳回。即使退一步讲,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询价报告(网询号:**号)偏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答辩人同意按照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网络询价报告及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平均值确定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的财产处置参考价,案涉房屋没有重新评估和定价的必要。三、案外借款与本案无关,答辩人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且享有优先受偿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195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答辩人对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某的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以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为最高限额,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不动产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没有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设立,不能就抵押物的处置款优先受偿。被答辩人无法证明案外借款的真实性,且案外借款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执行行为异议的法定事由。综上所述,恳请昌平法院依法审查本案,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某昌平支行与吕某、某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作出(2023)京0114民初19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中国某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截至2023年8月10日的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49269.15元,合计5049269.15元,以及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天津某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吕某追偿;三、中国某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对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某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以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为最高限额,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某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某昌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以(2024)京0114执8110号案件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吕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在对涉案房屋处置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具体结果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于2024年10月9日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确定参考财产价格为9412139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于2024年10月9日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确定标的物总价为4256324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于2024年10月9日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确定财产参考总价为7590150元。上述网络询价结果作出后,本院根据询价结果的平均值确定涉案房屋的处置参考价为7086204元。
异议审查谈话过程中,吕某称其对网络询价的结果有异议,认为询价结果太低,不符合市场价格。同时,吕某认为按照三家询价机构给出的价格平均值确定参考价不公平,但对询价报告的其他事项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2023)京0114民初19526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0114执8110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网络询价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现为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本院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并根据网络询价结果的平均值确定处置参考价符合法律规定,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吕某针对网络询价结果过低提出异议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此外,网络司法拍卖系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财产的最终成交价主要在于参与者的人数和市场需求,只要财产具有其自身的市场价值,无论起拍价如何,均可以通过不断竞价提升价值。因此,询价结果的高低并不影响财产最终应达到的市场价值。综上,对于吕某提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曹松清
审 判 员 张彦辉
审 判 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
书 记 员 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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