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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军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4)最高法刑申77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5-03-1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77号
海某军:
你因原审被告人海某群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刑终53号刑事裁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刑申5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海某群主观上没有伤害被害人意愿,客观上没有指使龚某彰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原判属于有罪推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调卷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同案犯龚某彰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以及海某群的供述和其手机短信等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提出海某群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属于有罪推定,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海某群以索债为由,伙同被告人龚某彰将被害人骗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海某群指使龚某彰多次殴打、禁食、开水烫等手段,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龚某彰的供述与海某群手机中储存的短信内容,即海某群指使龚某彰伤害被害人的信息能够相互佐证,海某群关于其手机短信信息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没有相关证据佐证。案发时海某群行动自由,你申诉称海某群受到龚某彰精神强制和逼迫,导致不敢报警,没有证据支持,且与在案证据不符。故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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