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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3)京0113执异93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1-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异935号
案外人:任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任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任某称:请求依法中止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xx全部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采取的腾退强制措施。事实与理由:任某与贾某是邻居,贾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任某借钱,并约定若无法偿还则将案涉房屋卖给任某。2012年3月6日,贾某与周某就案涉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740万元,首付款190万元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190万元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由任某分批支付给了贾某),合同还约定买房人将180万元购房款支付贾某用于偿还案涉房屋的银行贷款。任某已经基于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向贾某和张某共计支付了500多万元的购房款,其中包括还银行抵押贷款180万元。周某与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任某代周某支付了购房款,任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张某称:任某的执行异议毫无法律依据。(2022)京03民终7152号民事判决已确定周某无权占有案涉房屋,所以任某以代周某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利更无从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周某仅凭与贾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权与任某签订居住权合同,也不可能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被执行人周某称:周某同意任某中止对案涉房屋的腾退措施的异议请求,周某认可任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经审查查明,张某与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作出(2021)京0113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xx全部房屋予以腾退。”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3民终715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张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3)京0113执499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腾退公告,责令执行人周某腾退案涉房屋。2023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23)京0113执4997号执行裁定,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2023)京0113执4997号案件的执行。
另查,周某与贾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周某于2022年6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周某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保全查封案涉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后本院于2022年12月11日作出(2022)京0113民初13352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周某与被告贾某于2013年3月6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反诉被告周某向反诉原告张某支付自(2021)京0113民初694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超过15日周某仍未腾退之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每月按照30000元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张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京03民终6113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33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经核实,重审案件案号为(2023)京0113民初19620号,至本案审查时,相关案件也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提出异议。案涉房屋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执行标的,任某以周某与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任某代周某支付了购房款,任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为由,要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腾退措施,其请求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相悖。本院对任某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任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冯海建
审 判 员 孟祥磊
审 判 员 吕 鑫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于晓琳
书 记 员 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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