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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城贪污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4)最高法刑申81号
案由: 贪污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5-03-1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81号
张某城:
你因贪污一案,不服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9刑初21号刑事判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刑终386号刑事裁定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刑申38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将专项资金4万元据为己有系乡领导授意下所为及该4万元系用于抵顶你垫付的修路款项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阅卷审查后认为,你于2016年获知容城县财政有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资金,遂伪造了相关手续,虚报垃圾清理人员及费用,骗取财政专项资金4万元据为已有。2016年9月23日你退缴赃款4万元。以上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
关于你申诉将专项资金4万元据为己有系乡领导授意所为,相关证人予以否认,且你在一审庭审后向一审法院提交认罪书承认犯罪,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申诉专项资金4万元系用于抵顶你垫付的修路款项。经查,该专项资金应当入账而未入账,你对此在原审中供认。西四庄村2015-2016年村内账目未记载有该专项资金4万元,村委成员亦否认知悉该4万元专项资金,你自称抵顶垫付修路款项又未能提供抵顶手续等证据证明,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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