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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坤、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王顶堤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4执异57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8-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572号
申请人:黄德坤,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王顶堤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75号。
负责人:翟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王顶堤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魏巍,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王顶堤支行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王顶堤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德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德坤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终止对天津市南开区的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黄德坤称,申请人虽为涉案债权将妻子名下天津市南开区房屋设定抵押,该房屋系申请人及家人唯一住所。若拍卖该房屋,申请人及家人将面临无家可归困境。申请人夫妻积极筹措资金在半年内解决债务问题。为此,申请法院终止拍卖涉案房屋,给予申请人6个月的执行和解期。望贵院准许。
申请执行人认为,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从银行内部流程上也不能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本院查明,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王顶堤支行与被告黄德坤、李俊香、天津宏兴盛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津0104民初130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王顶堤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对设定抵押的涉案房屋进行拍卖中,黄德坤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终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异议人要求对设定抵押的房屋终止拍卖的理由能否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要求对抵押房产终止拍卖没有法律依据,其提出的请求事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黄德坤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东旭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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